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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

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

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:

1. 鉴定委托 :

委托主体可以是各级司法机关、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

委托方式一般为书面形式,通过委托书进行。

委托内容应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、委托事项、鉴定要求(包括鉴定时限)、简要案情及鉴定材料。

2. 受理委托 :

受理主体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,如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等。

受理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,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,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

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,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《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》。

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。

3. 确定工程司法检定人员

鉴定人员应具备职业道德水准、专业技术实力、组织才能、相关法律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,并且与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。

主鉴定人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、协调内外关系、编制鉴定计划、组织现场勘测和撰写鉴定报告等工作。

4. 查阅案卷 :

鉴定人员需要全面了解案情,对送鉴材料认真研究,并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。

5. 现场勘查检测 :

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,对受鉴项目进行观察、查勘,包括查询、查档、访问、检验以及收集证据的活动。

6. 内业整理 :

根据收集的资料和现场勘验结果,按照相关标准、程序和技术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,确定工程造价。

7. 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:

鉴定人员需形成书面鉴定结论,并附上必要的附件和说明。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、观点明确、文字规范、内容详实。

8. 鉴定报告答疑 :

对于鉴定报告中的内容,鉴定人员可能需要向委托人或其他相关方进行答疑。

9. 庭审质证 :

鉴定人员可能需要出庭宣读鉴定结论,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审查。

这些步骤共同构成了工程司法鉴定的完整程序,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、客观性和公正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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